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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規〔2017〕4號

各有關單位:
  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安全水平與承包單位綜合實力、履約能力和信譽密切相關。在我市查處有關案件時發現,如建筑市場存在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工程項目實際承包人的綜合實力、履約能力以及信譽均較差,工程質量與安全存在較多問題。為提升我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水平,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承包行為的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建設單位負責制,強化建設單位在項目管理中的主導作用
  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龍頭,其管理水平、履職情況與工程質量安全水平息息相關。為強化建設單位在項目管理中的主導作用,建設單位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招標等發包環節加強對轉包掛靠行為的甄別
  建設工程招投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在建設工程發包環節,建設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對投標人是否存在掛靠行為進行甄別,堅持“擇優與競價”的價值取向,選擇實力較強、信譽較好、價格合理的中標單位。在合同簽訂前,建設單位可要求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不轉包掛靠承諾書》。
  (二)加強專業工程分包、勞務分包的管理
  建設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專業工程分包、勞務分包的管理,不得以施工單位不報告而不知情為由,疏于管理。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單位擅自分包專業工程、勞務且建設單位未盡管理職責的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核查和報告建設工程是否存在轉包掛靠行為
  建設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3個月后、4個月內向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書面報送《轉包掛靠核查情況報告書》。本通知發布之日尚未竣工驗收的,須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1個月內報送。
  建設單位不報告或不如實報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將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上述不良行為報送人民銀行等征信機構。
  核查行為應獨立進行,不得以其他單位核查情況替代。核查報告須由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親筆簽發,不得授權他人代辦。
  (四)加大管理不善工程項目的核查力度
  建設單位認為工程項目存在質量、安全、進度、投資控制管理不善的情況,應依法核查工程項目是否存在轉包、掛靠及違法分包等行為,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于應發現而未發現,或已發現卻不報告的,建設單位須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五)不得干預施工單位正常的經營活動
  建設單位不得私自向施工單位推薦分包隊伍、勞務隊伍、材料供應商,不得干預施工單位正常的經營活動。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施工單位應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二、嚴格落實承包單位的合同主體責任
  承包單位應加強自律,制定有效措施,拒絕轉包、掛靠及違法分包。承包單位將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給他人或允許他人掛靠的,不影響其施工合同主體地位,承包單位應依法承擔工程質量及安全生產等法律責任。
  承包單位應當為建設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查或調查建設工程轉包、掛靠及違法分包線索提供必要便利。承包單位拒不提供必要便利的,建設單位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市、區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有權根據分工依法責令相關建設工程停工整改。確實存在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三、嚴查嚴管,加大對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一)加大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分工針對建設工程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包括雙隨機飛行檢查);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日常監督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安全管理不善的建設工程,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進行重點核查。一經發現存在轉包、掛靠等違法線索的,依法立案調查。
  (二)加強社會監督,實行有獎舉報制度
  鼓勵承包單位員工對管理層經營行為的監督,如發現本單位存在轉包、掛靠或違法分包等線索的,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涉嫌違紀的,可向紀檢部門反映。其他單位或個人發現建筑市場存在轉包、掛靠或違法分包等線索的,亦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上述舉報進行核實,經核實,情況屬實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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